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简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江苏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支持主营产品(服务)属于以下技术领域的企业:
(一)新能源技术
(二)新材料技术
(三)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四)节能环保技术
(五)新一代信息和软件技术
(六)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
(七)高端装备制造技术
(八)新能源汽车技术
(九)智能电网技术
(十)海洋工程装备技术
(十一)航空航天技术
(十二)高技术服务业
(十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四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
(二)近两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三)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特殊行业许可等有关规定。
(八)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4、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民营研究开发机构、改制的科研院所等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服务为主的研发型企业,新办不满一年的,提供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5、企业近两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6、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及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如: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管理章程、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7、企业经营管理证明材料(如企业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特殊行业许可等佐证材料)。
第六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凡申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申报材料;市、县、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并颁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政府项目安排和政策落实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与按照国家新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时享受同等待遇;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培育其尽快成长为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第八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迁移等重大变化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其重新认定,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但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提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向当地科技主管提出认定更名申请,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江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且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