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贴息支持,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8月31日前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