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活动,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情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1、对经招商部门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2、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3、以上两类后补助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4、为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优先资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