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活动,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范围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认定奖励,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第三条
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性后补助。
1、对经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2、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
3、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省级研发机构上限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研发机构不超过200万元。各类研发机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4、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长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后补助: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部分(含10%)给予5%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部分(含20%)给予8%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20%-30%部分(含30%)给予12%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超30%部分给予15%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后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5、以上四类后补助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四条
鼓励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入库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15万元的认定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认定前一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对于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重新认定当年,对前三年(包括重新认定当年)获得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以企业通过重新认定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第六条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机构的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孵化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组织实施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围绕园区新兴产业发展,以加快前瞻性技术、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为目标,按照项目经理制和“项目+课题”的形式,组织实施一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实行预申报,主要由区内骨干科技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单位发起,由项目经理或首席科学家牵头组织相关领域具有优势的企业和高校院所,研究、凝练项目主题,对项目预申报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和统筹整合。对论证充分、方案成熟的项目,按程序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支持。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过程监督,并探索项目第三方监理及多部门联合、滚动支持的创新机制。
第八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上级科技部门联合出资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鼓励支持临床医学研究、生态环保示范应用等民生科技创新,对经认定的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条
科技和信息化局将定期在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相关资金申报通知,具体材料要求以实际通知为准。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依据政策提出经费资助建议,其中重点项目的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