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二、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1.总目录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1)基本信息表。
(2)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3)孵化场地情况表。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
(5)孵化资金情况表。
(6)孵化资金证明材料。
(7)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8)创业导师情况表。
(9)创业导师证明材料。
(10)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申报专业孵化器的单位需填此表。
(11)专业技术服务证明材料。
(12)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13)在孵企业证明材料。
(14)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15)毕业企业证明材料。
(16)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4.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推荐函、推荐表、省级孵化器科技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备注:无需装订成册)。
请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联系人:曹维
联系电话:86399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