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盐科高〔2019〕100号),现就开展2020年度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20年度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评报告”);
2、工作总结;
3、附件材料
(1)孵化器“四址”范围、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2)在孵企业清单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孵企业协议、租赁合同;获得市高企培育库、省高企培育库、国家高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在孵企业清单;毕业企业清单(含毕业时间);
(3)运营管理人员名单,包括性别、出生日期、学历及孵化器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4)在孵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协议、图片等;
(5)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通知、图片等;
(6)与中介机构合作协议复印件;
(7)创业导师聘用证明、身份证明及服务在孵企业证明;
(8)投资机构与在孵企业的投资协议及资金到帐证明;
(9)自有孵化资金证明及其投资在孵企业的证明;
(10)报名参加科技创新大赛和获奖在孵企业清单;
(11)当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费投入证明及服务合同复印件;
(12)在孵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清单;
(13)就业创业的大学生名单、出生日期、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清单;
(14)在孵企业从业人员名单、性别、出生日期等。
1、单位填报。运营机构填报自评报告,将自评报告及附件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科技局审核。
2、地方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局对各参评单位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所有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根据审核情况,在审查推荐表上(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3、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4、结果运用。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孵化器,按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对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取消资格的孵化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此次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并督促辖区内相关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并于2021年3月8日下午下班前将本地区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局高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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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高新处:杨宇号 88196078
电子邮箱:yckjjgxc @163.com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1、2020年度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2、审查推荐表
来源:盐城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