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战略思想,以建设更加优良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载体为目标,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集成化的服务支撑,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应显著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区和重点发展产业集群,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暂行)》(苏人社发﹝2016﹞18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年,继续开展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和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留创园”和“省级留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留创园。申报园区须获得市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2年以上,或为引进人员较多的获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园、科创中心等3年以上的园区;具有较为完备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以及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服务人才队伍、综合服务专业化水平较高;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专门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留学回国人员集聚效应初步显现,产业发展定位明确、态势良好,经济持续增长。
(二)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申报园区须获批省级留创园1年以上,或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部省共建留创园”);具有完备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以及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不少于5人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综合服务专业精准高效;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专门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留学回国人员集聚度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孵化成功率高,重点主导发展产业集聚效应较为显著,大力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已获建省级留创园、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的园区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
(一)申报程序
1. 申报省级留创园的园区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园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2. 申报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由园区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审核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申报材料
1. 省级留创园。申报园区须提供: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立省级留创园的函;设立市级留创园或获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园、科创中心等的证明材料;《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申报表》;体现园区建设成效(主要是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创领办企业集聚情况)的证明材料。
2. 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申报园区须提供: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获批部省共建留创园或省级留创园的证明材料;申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信用承诺书;《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体现园区建设成效(主要是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创领办企业集聚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并报送。
(一)评选数量。今年拟评选5家省级留创园、6家省级留创示范基地。
(二)评选方法。采取实地考察和召开专家评审会相结合的形式,评选出拟新建省级留创园和拟资助省级留创示范基地,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一)授予标牌。对新建省级留创园和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授予相应标牌。
(二)资金支持。对新建省级留创示范基地,予以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项目支持。鼓励支持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省级留创园申报部省共建留创园;鼓励支持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省级留创园参与全省性海外人才引进等专项活动,对在园留创企业申报留学回国人员资助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等。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及推荐工作,指导当地符合条件的园区积极申报,按照要求审核申报材料,确保各项数据详细、真实。
(二)规范使用经费。受资助园区须按照《暂行办法》关于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加强管理服务。项目实施2年一周期,实施周期内,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受资助园区须定期报告省级财政支持资金使用、园区建设情况,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按时报送材料。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申报表等相关表格以及信用承诺书可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hrss.gov.cn)下载。
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025)83236168;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4号京西大楼3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