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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凯发k8旗舰厅

日期: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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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本次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按两类进行组织,原则上以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的发布日期(2016年9月14日)分类,具体为:

a类:2016年9月14日之前、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机构。

b类:2016年9月14日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机构。部分在2016年1月1日—9月14日期间注册、未获得过市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可按b类申报。

二、申报条件

符合《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1号)第2、4、5条要求。其中量化指标主要有:

a类:

(1)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2)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3)机构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b类:

(1)注册资金实缴不少于1000万元。

(2)三年建设期止,机构能成熟运行,达到a类各项条件。

三、组织方式

1、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采取属地化原则。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初审,汇总后报送机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和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加盖公章)。

2、各申报单位登录“苏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kjxm.szkj.gov.cn)进行申报,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以附件形式上传《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申请书、证明材料顺序简装装订成册。书面申报材料须和网上申报内容一致。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

3、项目申报受理时间及材料报送地点:

2017年7月24日-8月31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材料请于9月6日17点前交至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一楼105室项目服务科。

 

四、政策适用

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实地考察,对论证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将根据《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1号)给予支持。其中:

a类立项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并从2018年起主要围绕机构上年度建设运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出、人才集聚、成果转移、企业孵育等情况进行绩效补助:

b类立项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在建设期内依据机构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最高给予1000万元联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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