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各有关企业: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25号)和《园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33号),现组织开展2016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在苏州工业园区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2016、2015年度的研发投入已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之前在税务部门完成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要求:
1、经确认的2015年、2016年新注册科技企业;
2、2016年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的企业;2016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的请于7月30日前完成系统备案
3、2016年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单位;
4、2016年度研发投入较2015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长的企业。
二、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sme.sipac.gov.cn/):点击登录,登录企业用户(企业若从未注册,请注册企业用户,注册、登录如遇到问题请拨打400-8869-930)——园区科技资金——新注册企业研发后补助/科技项目企业研发后补助/研发机构企业研发后补助/研发增长企业研发后补助(根据企业所符合的条件进行选择)——完善申请单(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账户信息等),上传附件后进行提交。
三、申报材料(系统中上传)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盖章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盖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请研发投入增长奖励的企业需提供2015、2016两个年度的相关材料)。
3、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提供:科技项目合同或立项文件复印件;
获得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单位提供: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合同或立项文件复印件;
4、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5、企业诚信约定
6、企业研发概况
四、资助金额
1、对经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2016年经鉴定研发费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2、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2016年经鉴定研发费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3、对获得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单位,补贴金额不超过单位2016年经鉴定研发费的20%,省级研发机构上限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研发机构不超过200万元。各类研发机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补贴。
4、对研发费用增长的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部分(含10%)给予5%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部分(含20%)给予8%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20%-30%部分(含30%)给予12%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超30%部分给予15%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5、上述4类补贴以及与其他政策重复的,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注意事项
1、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拟兑现清单将在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网站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2、如企业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金额因税务核查等原因发生变化,园区科技部门将对补贴资金进行调整并追回。
3、对虚报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3年内不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六、申报受理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8月18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