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局,医药高新区科教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35号)精神,现组织2017年度泰州市科技创新券第一批兑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1、兑现对象:已领取企业类、平台类创新券的企业,并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发生科技创新的投入,符合科技创新券兑现的要求。
2、资金配套要求:企业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用于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的,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用于添置研发设备的,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6倍。企业建设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平台添置研发设备兑现的最高额度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平台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科技创新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
3、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发票日期为准)。
1、泰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信息表;
2、项目实施总结(购买技术成果、服务)或研发机构建设和实施方案(购买研发设备);
3、技术交易(服务)合同;
4、创新券有效期内项目支出清单及发票、银行凭证等附件;
5、创新成果证明;
6、申请兑现金额合计超过50万元的企业,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1、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申请兑现项目进行会审和现场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真实性。
2、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3、申请兑现单位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各区科技、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推荐汇总表,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随同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推荐汇总表电子档发送到指定邮箱。
泰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