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园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6〕197号)精神,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提升新型研发机构服务绩效,现将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围绕我市区域、行业创新发展需求,以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从事合同研发、技术转移、衍生孵化等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1.在南京注册,经审核参加并完成国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活动单位统计调查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2.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机制,无固定编制;有高水平的研发队伍,有研发所需要的基础条件,有完善的管理及财务等相关制度,信用良好;
3.具有自主研发的产业共性或关键技术,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4.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其中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且来自南京企业的科技服务收入不低于科技服务总收入的30%;
5.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超过60%。
1.新型研发机构提出申请,经专项审计后报送至所在区(园区)科技局,由各区(园区)科技局审核汇总报市科委。
2.市科委根据享受补助政策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其上年度来自南京企业的科技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3.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新型研发机构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重复奖励。
1.《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奖励申请表》;
2.《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由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
1.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出具信用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区(园区)科技局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2.申报材料由各区(园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并填写申报汇总表盖章后,与正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厅市科委窗口。
3.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简装一份,相关佐证材料可以采用复印件。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为9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