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扬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经发局、财政局:
为组织开展我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扬 〔2017〕142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成长企业内,遴选一批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的企业,综合运用各项资助和服务政策,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引领和支撑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现将申报列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企业填报《扬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入库申报表》,向所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
(二)审核。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表的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汇总并填报《扬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报汇总表》,将汇总表、企业申报表的纸件和电子版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三)下达通知
对各地报备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家数上不封顶,县(市、区)不得少于40家,功能区应报尽报,报备通过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入库企业名单。
对列入扬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内的企业,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在培育期内,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在知识产权种类、数量、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实施分类指导,集成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能力。从2017年起,对年度内申请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企业,对其实际发生的申请费、代理费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从2018年起,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申报。
附:1、扬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报汇总表
2、扬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入库申报表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