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类项目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2、园区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10家或总数首次达30家的,镇(街道)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或总数首次达15家的,分别奖励20万元。
(二)知识产权强企类项目
1、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
2、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奖励5000元。
3、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分别达10件、20件、3件的,奖励10万元。
4、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2万元。
6、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市专利金奖、银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三)企业研发能力提升类项目
1、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的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1%给予配套奖励。
2、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3、工业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4、获批省高新技术产品每只奖励2万元。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类项目
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类项目
1、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的,对平台运营机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本地高校院所年技术交易额达500万元、外地高校院所年技术交易额达200万元的,分别按实际成交额的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七)强化科技人才支撑类项目
1、落实市“515”人才引进政策,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薪酬补助。
2、获得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立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3、获得省科技副总立项的配套奖励企业5万元,经市认定的科技副总奖励企业5万元。
(八)激发大众创新创业类项目
1、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1家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
3、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市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九)发展科技服务业类项目
1、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过桥资金3天内归还的免收资金使用费。
按照《盐城市市级中小企业应急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盐财工贸〔2014〕57号)执行。
2、基金管理公司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实际投资金额2‰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团队。
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直接融资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6〕17号)执行。
3、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营业执照、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且成效显著的,奖励10万元。
5、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且获发明专利授权4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十)增强农业科技实力类项目
1、获批省、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获批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3、获批国家农业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50万元。
4、获批国家星创天地的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