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资〔2017〕295号
各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争取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在苏布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现将《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0日
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细则(试行)
为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争取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在苏布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第5条,制定本资助细则。
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建设以下国家级研发机构之一的:
(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4)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
(5)国家工程中心
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200万元,并对该项目的国家财政立项经费进行1:0.5配套,同一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以下共建研发机构之一的:
(1)科技部江苏省共建重点实验室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
(3)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建设以下省级研发机构之一的:
(1)省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
(2)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3)省企业研究院
(4)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并对该研发机构的省级财政立项经费进行1:0.5配套,同一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建设以下省级研发机构之一的:
(1)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省企业院士工作站
(3)省工程中心
(4)省工程实验室
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20万元。
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立项苏州市企业研究院的,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对已设立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进行动态考核评估和分年度绩效补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予以摘牌。
各县级市企业在市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同等享受以上资助;各县级市企业在市区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可按属地原则申报市级科技计划。
上述资助经费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机构的条件建设、人才引进、项目研发等,并按照《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资助,纳入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统一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申报表》,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助与动态考核,纳入市级科技基础设施计划统一实施,按照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进行申报。
同一项目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多项资助条件的,不重复资助,按最高资助额予以资助。
若国家、省、市企业研发机构类别有新增或调整的,参照相同级别研发机构的资助条款执行。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并将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等指标纳入科技创新考核(通报)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苏州所辖县市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