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对苏州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精神,紧紧围绕全市高质量发展和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2018年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将落实市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性资助规定,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创新载体,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为实现苏州发展的创新性、探索性和引领性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5-2017年度国家科技部门批准立项、2017年有经费到账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支撑计划、863与973计划项目,国家级、省级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具体资助类别见附件1。
二、资助依据
资助依据包括:《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3〕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2013〕153号)、《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细则(试行)》(苏科资〔2017〕295号)。
三、申报材料
1.2018年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申报书。
2.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2017年经费到帐证明。其中,批准文件须由项目立项部门发布,且含有项目立项部门的盖章页。
3.非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任务书以及银行出具的2017年经费到帐证明。其中,批准文件由项目立项部门发布,且批准文件中明确记载了该单位参与了项目的实施,提供的材料中须含有项目立项部门的盖章页;任务书需由项目立项部门盖章认可,且提供的任务书材料中须含有申报单位的信息、任务分配表、经费分配表等核心信息。该单位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单方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不予认可。
4.863、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中,若具体承担的是项目中的课题,则填写课题名称和课题编号,并在申报书“相关说明”中写明课题所在项目名称和编号。
5. 资助金额可参照相应政策文件规定自行测算填报,实际资助额根据当年政策性资助经费预算总额给予调整下达。
6.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要齐全准确,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若佐证材料提供不全,申报材料将予以退回,不予资助。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列入科技失信档案,禁止三年内申报各类科技项目。
四、申报要求
1.请各申报单位登录 “自主创新服务超市”(http://www.chuangxin360.com)“办事大厅”—“我要报项目”栏或“苏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上传承诺书(网站下载盖章扫描上传)、申报书(附件文档电子版直接上传,不需扫描盖章)、证明材料扫描件(请确保证明材料扫描清晰),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无需等待苏州市科技局审核即可打印纸质材料(装订顺序依次是承诺书、信息表、申报书、相关佐证材料),经主管部门盖章后一式一份报送。
本计划指南申报代码为:130101
2.网络申报时间截止为2018年4月25日17:00。纸质材料在4月30日17:00前交至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自主创新广场1号楼417室项目服务科(节假日不受理)。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3月15日
附件1、
2018年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种类列表
序号 |
政策细则 及条目 |
政策细则内容 |
备 注 |
1 |
苏府〔2013〕153号 第九条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业孵化机构的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新建内容需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业孵化机构给予配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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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科规〔2013〕6号 第8条 |
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四类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在苏事业单位:是项目主承担单位(或第一承担单位)的,根据研发内容需要,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额度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是项目参与单位(含子项目中的主承担单位)的,根据研发内容需要,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额度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有证明材料均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为准,其它文件不作为证明依据。 |
针对事业单位 |
3 |
苏科规〔2013〕6号 第8条 |
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四类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若是项目主承担单位(或第一承担单位)的,根据研发内容需要,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额度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是项目参与单位(含子项目中的主承担单位)的,根据研发内容需要,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额度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针对企业2015年度立项项目 |
4 |
苏委发〔2016〕30号 第2条 |
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按照最高1∶0.5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研发费配套支持。 |
针对企业2016-2017年立项项目 |
5 |
苏科资〔2017〕295号 第1条 |
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建设以下国家级研发机构之一的:(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科技公共服务平台(4)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5)国家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200万元,并对该项目的国家财政立项经费进行1:0.5配套,同一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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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苏科资〔2017〕295号 第2条 |
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以下共建研发机构之一的:(1)科技部江苏省共建重点实验室(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3)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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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苏科资〔2017〕295号 第3条 |
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建设以下省级研发机构之一的:(1)省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2)省企业重点实验室(3)省企业研究院(4)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并对该研发机构的省级财政立项经费进行1:0.5配套,同一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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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苏科资〔2017〕295号 第4条 |
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建设以下省级研发机构之一的:(1)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省企业院士工作站(3)省工程中心(4)省工程实验室,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20万元。 |
注:2015年度国家科技部门批准立项、2017年有经费到账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支撑计划、863与973计划项目,按照苏科规〔2013〕6号文件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