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三条 申报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除满足第二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2.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中填报,并取得登记入库编号;
3.未享受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4.未享受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不支持企业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五条 研发费用奖励资金采用事后奖励的方式,奖励标准为企业2017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10%,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每年度受理且补助一次。获得补助单位,应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监督审计。
第七条 补助经费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涉及江北新区补助经费,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研发费用补助方案及具体实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发费用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及监管。
第十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材料受理、资料初审、评审准备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市、区(园区)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补助经费的申领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补助等行为的,纳入征信“黑名单”,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