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网址:http://221.226.86.250/
南京市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精神,推进创新人才集聚工程,更大力度激励高层次科技产业人才在宁创新创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本市“4+4+1”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为科技产业创新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服务业人才。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认定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技术团队领军人才、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全职在岗满3年,且上一年度薪资收入(含计入薪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股权激励变现收入等)超过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6人(技术团队领军人才不少于2/3);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团队领军人才、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全职在岗满3年,且上一年度薪资收入(含计入薪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股权激励变现收入等)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人(技术团队领军人才不少于2/3);
3.为本市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猎头等中介服务的技术经理人、人才经纪人,且上一年度获取本市企业中介服务应纳税薪金和劳务报酬超过50万元;
4.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对“天使投资个人”的定义要求,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上一年度在全国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获得相关股权转让增值部分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符合上述前3类条件之一的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根据其个人对本市经济贡献进行奖励。符合第4类条件的天使投资人,按照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14%进行奖补。
第五条 支持企业“高薪聘高人”。本市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新引进人才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付人才应纳税收入3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引才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主要用于对所引人才的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行网上申请,每年4月1日—4月30日期间在线集中受理申请。
第七条 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中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由所在机构或企业集中申报;技术经理人、人才经纪人、天使投资人以个人名义申报。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人才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
2.在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全职工作满3年的证明材料;
3.在本市取得有关科技产业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
4.相关收入及个人税收完税证明;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中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企业,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新引进人才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新型研发机构和相关企业认定资质;
3.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建设管理在线申报平台,申报材料由市、区(园区)相关部门按职能、分级审核。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资质,负责审核上述机构、企业人才及技术经理人的适用条件;经信部门负责审核独角兽企业的认定资质;人社部门负责审核人才经纪人的适用条件;金融部门负责审核天使投资人的适用条件和奖补金额;地税部门负责开放人才应纳税收入情况(适用税率、实际纳税额)验证接口;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核实人才在宁经济贡献。
第十条 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人才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由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明确奖励金额,由受奖励人才经济贡献所在区(园区)实施奖励拨付兑现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分担,区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并将拨付资料上报至市财政局,市财政负担金额通过市区结算下达至各区(园区)。江北新区(直管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地税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奖励资金申领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奖励等行为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由市发改委(信用办)将相关申请单位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取消在本市申报所有人才、科技、产业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