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以下简称“四十条政策”)精神,进一步推进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苏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苏科计发〔2017〕23号)要求,现将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十条政策”发布之后,即2016年8月16日后新引进并在我省注册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合同科研、技术转移、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1.以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发起设立;
2.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部署和我省战略发展需求,有望培育承担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
3.已与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高新区或相关科技园区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科研活动;
4.创新团队层次高、具有一定的规模,项目投资大、经费来源稳定,运行机制高效,信用良好。
1.由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委)、高新区,由各设区市科技局(委)审核汇总报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给予分期分档支持。未通过评审的不再另行通知。
1.《江苏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
2.相关附件材料,包括有关共建协议、法人证书或其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等。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纸质封面,平装订)。相关附件材料等可用复印件。
2. 项目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出具信用承诺。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项目预算应合理真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禁止企业以其它政府资助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3.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认真审核申报单位的承担能力、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申报材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等,出具信用承诺书并填写《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保证项目质量和水平。
4.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5.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详见省科技厅网站)要求,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强化项目申报的直接责任,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严禁剽窃他人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项目内容、虚增项目投资等行为;基层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项目正式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申报材料需同时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送。本通知及有关表格请在省科技厅网站查询和下载。项目相关佐证材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项目附件审核表》,不再在网上填报上传。除另附材料外,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与网上系统提交最终版一致。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本年度获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7.对获得支持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如出现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省科技厅将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下拨的支持经费。
8.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